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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公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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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證明效期屆滿須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者之完成期限,統一延長至109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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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貼人:特教組公告日期:2020-04-30 ╱ 瀏覽人次:136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有關109年8月31日(含)以前身心障礙證明效期屆滿須重新鑑定
及需求評估者,其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之完成期限,於109年4月1日尚未屆至者,統
一延長至109年10月31日案事宜。

一、依據教育部109年4月23日臺教學(四)字第1090058283A號函辦理。
二、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防疫策略,減少身心障礙者出入醫療機構等
  高風險場域,衛生福利部前以109年4月1日衛授家字第1090700375號函知各直轄市、縣
  (市)政府,旨揭對象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之完成期限,統一延長至109年10月31日
  ,並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以書面通知身心障礙者辦理原證明註記事宜,以利其以原
  證明繼續享有相關權益。
三、如遇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但未註記效期延長時,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請先洽其戶籍所
  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行資格確認(諮詢電話如附件),以資周延。
四、請各校協助轉知校內之身心障礙學生是項資訊,以保障其權益。
 
最後修改時間:2020-04-30 PM 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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