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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公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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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學年度身心障礙學生升學大專校院甄試」招生訊息

二中公佈欄
張貼人:特教組公告日期:2020-11-03 ╱ 瀏覽人次:139
一、依據身心障礙學生升學大專校院甄試委員會109年10月30日障字第1090000039號函辦理。
二、110學年度身心障礙學生升學大專校院甄試招生訊息公告:
 (一)簡章發售:109年11月16日起至109年12月14日止。
 (二)網路報名:109年12月1日上午9時起至109年12月14日晚間11時59分止(團體報名:109年12月1日
   起至12月14日。個人報名:109年12月8日起至12日14日止)。
 (三)學科考試日期:110年3月19日至110年3月21日。
 (四)術科考試日期:110年3月22日。
 (五)網路選填志願日期:110年4月29日上午9時起至110年5月5日下午5時止。
三、各類甄試對象必須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統一編號,並符合下列兩項其中任一規定者,始得報名:
 (一)經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為身心障礙(臨界障礙者不符報考資格)(以下
  簡稱鑑輔會證明),且相關鑑定證明在報名截止日前仍為有效期,或適用階段須為「高中職教育階段
  」或「中等教育階段」或「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至高等教育階段ㄧ年級」或「大專校院(含研究所)」,
  且鑑定證明上無註記不適於升學大專校院時使用之說明者,始符合報考本甄試資格。
 (二)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且在報名截止日前仍為有效期。
四、持鑑輔會證明報考之注意事項:
 (一)高中職「應屆畢業生」不得再持國中就學時期所取得之鑑輔會證明報考本甄試,即便證明所載之適
  用教育階段為「中等教育階段」、「高中職教育階段」或報名截止日前仍為有效亦不適用。
 (二)高中職「已畢(肄)業生」須持適用教育階段「至高等教育階段一年級(含以上)」,不得再持中等教
  育階段或高中職教育階段之鑑輔會證明。
 (三)高中職畢(肄)業已逾1年以上者,欲持高中職就學時期所取得適用教育階段為「高級中等教育階段
  至高等教育階段一年級」之鑑輔會證明報考者,需切結其非為曾就讀或目前正就讀大專校院之學生(
  切結書詳簡章附錄十)。
 (四)由五專轉學至高級中等學校就讀者,若持鑑輔會證明報考,應為轉學後高中職學校提報之鑑定證明
  ,不得再持五專就讀時期所取得之證明。
 (五)鑑輔會鑑定結果與身心障礙證明不一致者,以鑑輔會鑑定結果為主。
 (六)報名截止日前仍未取得教育部、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鑑輔會所核發之鑑定證明者,請檢附教育部、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鑑輔會通過身心障礙鑑定之函文影本。
五、報考者如有特殊需求,請提供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會議紀錄(含紀錄附件及高二下或高三上最新之個別
  化教育計畫書),若無者請提供本甄試專用之「特殊需求(輔具)申請說明表」正本(簡章附錄十一)及「
  特殊需求(輔具)申請-診斷證明書」正本(簡章附錄十二);或得持報考大學入學考試中心110學年度高
  中英語聽力測驗或學科能力測驗之「110學年度身心障礙考生應考服務申請表件」影本(含應考服務需
  求表、在校學習紀錄表及診斷證明書)替代,以作為審查考生應考服務事項之重要參考。報考者申請之
  特殊需求於審查通過後,將載明於准考證上。
六、報考腦性麻痺障礙別者,如非持有腦性麻痺類之鑑定證明者,應持簡章附錄十二「特殊需求(輔具)申請
  -診斷證明書」正本,經有關醫療單位(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司公告之「身心障礙鑑定醫院名冊」
  就考生障礙類別相關醫療科別)辦理檢查後出具;或得持報考大學入學考試中心110學年度高中英語聽
  力測驗或學科能力測驗之「110學年度身心障礙考生申請應考服務專用-診斷證明書」正本(或影本)或持
  身心障礙鑑定醫院開立之一年內診斷證明書正本替代,惟診斷內容須註明係因腦性麻痺所引起的功能障
  礙,如未註明概以資格不符處理。
七、本甄試採先考試,俟成績公告後在網路選填志願,志願須依所報考之障礙類別、類群(組)別選填。學科
  成績有單科(如國文等)為零分或缺考者,其所填系科組有規定該單科(如國文等)成績檢定標準,雖有名
  額,亦不予分發。
八、110學年度重要日程已公告於身心障礙學生升學大專校院甄試委員會網站,倘有相關問題,請逕以電話
  (03)422-7151分機57148、57149及57150或電子信箱(ncu57149@ncu.edu.tw)詢問。
 
 
最後修改時間:2020-11-03 AM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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