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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公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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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國民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函轉總統府秘書長函請推薦符合『司法院組織法』第4條第1項規定應具備資格,且無『法官法』第6條各款及『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各款規定情事之大法官人選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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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貼人:人事室公告日期:2015-03-12 ╱ 瀏覽人次:425

一、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4年3月9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40025972號函轉教育部104年3月5日臺教人(一)字第1040025935號函暨總統府秘書長104年2月25日華總一智字第10410011750號函辦理。

二、本推薦案請於104年3月13日前逕向總統府「民國104年司法院大法官提名審薦小組」報名。
 

最後修改時間:2015-03-12 PM 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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