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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公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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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選舉委員會業於民國104年3月17日發布第14任總統、副總統與第9屆立法委員選舉相關資訊,請同仁嚴守行政中立,勿違反相關規定

二中公佈欄
張貼人:人事室公告日期:2015-10-06 ╱ 瀏覽人次:214

依教育部104年9月18日臺教人(一)字第1040127727號書函轉銓敘部104年9月4日部法二字第1044014548號書函辦理。

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以下簡稱中立法)第2條及第3條規定,公務人員應嚴守行政中立。同法第17條規定:「下列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一、公立學校校長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納入銓敘之公立學校職員及私立學校改制為公立學校未具任用資格之留用職員。三、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公立學術研究機構兼任行政職務之研究人員。四、各級行政機關具軍職身分之人員及各級教育行政主管機關軍訓單位或各級學校之軍訓教官。五、各機關及公立學校依法聘用、僱用人員。六、公營事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之人員。七、經正式任用為公務人員前,實施學習或訓練人員。八、行政法人有給專任人員。九、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

另各機關(構)學校適用工友管理要點之工友、技工、駕駛以及臨時人員所須遵行之中立事項,應依本部100年2月9日臺人(二)字第1000003371號函轉行政院99年12月29日院授人企字第0990071934號函訂定之「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工友及臨時人員辦理事務維持中立注意事項」辦理。

茲以中選會預定於本(104)年9月16日及11月13日分別發布旨揭選舉公告,並於本年11月23日至27日受理候選人登記之申請,各機關(構)學校人員於選舉期間,應確實依中立法相關規定嚴守行政中立。復查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及銓敘部相關函釋規定,公務員於上班時間應專心致力於業務之執行,不宜於上班時間或以公家電腦上網連結「臉書」等社交網站,從事與職務無關之網路行為(如上網、聊天、玩遊戲、看電影、看小說等);縱於下班時間,公務員之身分不因此而更易,是雖得以非公家電腦上網連結臉書等社交網站、加入公職候選人粉絲團、支持特定政黨、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惟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要求他人為上開情事,亦不得具銜或具銜且具名針對討論主題發表言論;又無論著作書籍、於社交網站發言或於報紙投書,均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未經長官許可,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關(構)學校名義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另為利各機關(構)學校對個案行為作適法性之判斷,銓敘部業將中立法及服務法相關釋示登載於銓敘部全球資訊網供各界查參,請善予利用。

邇來時有媒體報導部分機關(構)學校公務員違法兼職引致爭議,依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及第2項、第14條、第14條之2及第14條之3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亦不得兼任公司(商號)負責人、董事及監察人,如擬兼任教學、研究工作、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無論是否領有報酬,均應經權責機關許可後始得為之,違反上開規定者,將依服務法第13條第4項及第22條等規定予以議處,併予敘明。

最後修改時間:2015-10-06 AM 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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