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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公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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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105年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選拔

二中公佈欄
張貼人:人事室公告日期:2016-02-20 ╱ 瀏覽人次:335

說明:

一、依教育部105年2月15日臺教人(三)字第1050013635號函轉行政院105年1月26日院授人培字第1050031501號函及「行政院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點」(以下簡稱表揚要點)辦理。

二、請依下列規定事項辦理旨揭遴薦作業:

(一)遴薦資格條件:

1、表揚要點第2點:本要點適用範圍為本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級機關(構)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派用、聘任之編制內人員、公營事業人員及公立學校除校長、教師以外之職員。

2、表揚要點第3點:最近3年有下列各款事蹟之一者,得選拔為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

(1)主辦業務,能針對時弊,提出革新措施,經採行確具成效。

(2)察舉不法,對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安寧或澄清吏治有重大貢獻。

(3)搶救災害,奮不顧身;或處置意外事故,措施得宜,對維護生命、財產著有貢獻。

(4)廉潔奉公,不為利誘勢劫,有重大具體事蹟足為模範。

(5)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足為公務人員表率。

3、表揚要點第4點:被遴薦為模範公務人員者,須最近3年服務成績優異(年終考績或考成均列甲等或相當甲等),且最近3年未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申誡以上之處分。

4、表揚要點第9點:(第1項)各辦理機關對所遴薦人員,在行政院核定前,如有職務異動或意外事件發生,應隨時函知人事總處;如有不適宜遴薦之情事發生,應報請撤回其遴薦。(第2項)各機關遴薦人員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如有不實或舛錯者,應由原遴薦之辦理機關報請行政院撤銷其資格。

(二)遴選原則:

1、遴薦人選應以具體事蹟表現為考量,從嚴慎選,並應本寧缺勿濫原則辦理。
2、為激勵基層士氣,請優先遴薦基層機關或基層人員,避免列入機關首長、副首長。

三、各校推薦人員,至多1名,並應經公開評審程序,報送本署審議(請於遴薦表「備註」欄註明優先順序)。

四、檢附「行政院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點」、遴薦表、事蹟簡介與範例各1份,請確依規定填寫相關表件(一律採A4格式,版面格式請勿自行調整),電子檔請另寄至承辦人信箱e-p305@mail.k12ea.gov.tw

五、依「行政院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點」規定推薦人員參加105年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選拔,並於105年2月22日(星期一)前將遴薦表及事蹟簡介一式2份(正本1份、影本1份)送達國教署(免備文),逾期不予受理(採郵遞者以郵戳為憑)。

最後修改時間:2016-02-22 AM 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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