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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公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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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育部令釋有關出版個人書籍、編輯教科用書及參與參考書撰寫等疑義

二中公佈欄
張貼人:人事室公告日期:2016-06-15 ╱ 瀏覽人次:468
主旨:函轉教育部104年6月1日臺教人(二)字第1040069402B號令釋有關出版個人書籍、編輯教科用書及參與參考書撰寫等疑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105年5月23日臺教人(二)字第1050062178號函復龍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辦理。
 
二、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規定:「專任教育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
 
三、次查教育部104年6月1日臺教人(二)字第1040069402B號令規定:「一、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所定兼職,係指教育人員從事本職以外之工作。惟單純以文字或影像,利用媒體、網站等媒介分享訊息、經驗或知識(例如在個人部
落格或臉書上分享圖文、於媒體投稿或投書等)、展示、販售或出版個人書籍或作品,未具營利目的或商業宣傳行為,且與任何組織均未生職務或契約關係,則非屬兼職範圍。…。」
 
四、復查教育部101年12月13日臺人(一)字第1010226852號函規定:「一、為使教科用書能符合教學現場需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科用書編輯工作,宜有教師之參與,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曾任『教科圖書審定委員會』、『課程發展委員會』委員、曾任直轄市、縣(市)輔導團團員或曾協助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研發補充教材或命題者,於不影響教學之前提下,經服務學校之許可,應邀參與廠商依本部所訂定之課程綱要編輯之教科用書及其教師用書或教師手冊之工作,尚非違反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規定:『專任教育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之精神。惟應遵守下列原則:(1)不得有商業行為。(2)不得與職務、職權相牴觸。(3)不得同時參與教科圖書審定及學校教科圖書選用作業。二、另查教育部87年6月7日台(87)高(二)字第87063773號函規定:『公立學校未兼行政職務之專任教師及私立學校專任教師不得經營商業或投資營利事業。』,公立學校專任教師發表或著作書籍出版,或將作品委由畫廊展示並販售其作品,尚無違反本部上開87年6月7日函規定,惟不得有下列情事:
(1)參加出版社或畫廊所舉辦之促銷活動,有兼售書籍、作品或從事具商業宣傳之行為。(2)將著作或作品委由出版社或畫廊出售並收受報酬之行為,與本職工作不相容者(如:不得因從事該行為致影響本職工作、不得涉有利益衝突而未迴避等)。」
 
五、茲以教育部104年6月1日發布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規定解釋令係為釐清公立學校未兼任行政職務專任教師之兼職範圍,並簡化部分兼職態樣之報核程序,且未有更動教師兼職規範之情形,爰於104年6月1日令釋發布後,有關公立學校教師得否應邀參與廠商教科用書、教師用書及教師手冊之編輯仍適用上開101年12月13日函說明一規定。至公立學校教師發表或著作書籍出版(含參與參考書撰寫)之行為,如非屬104年6月1日令釋所列「非屬兼職範圍」之情形,則應依上開101年12月13日函說明二規定辦理。
最後修改時間:2016-06-15 AM 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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