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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公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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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職業學校學生輔導辦法」廢止

二中公佈欄
張貼人:輔導室公告日期:2016-06-28 ╱ 瀏覽人次:209
  一、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4款規定略以:「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廢止之:...四、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為推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本部業已將「高級中學法」和「職業學校法」整併為「高級中等教育法」;因應高級中等教育法之公布施行,前開職業學校法業於105年5月11日廢止;復查配合高級中等教育法之公布施行,原「高級中學學生輔導辦法」業於103年1月2日修正發布為「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輔導辦法」,其規範對象為高級中等學校(含原高級中學與職業學校)。綜上,職業學校學生輔導辦法已無繼續適用之必要,爰應予廢止。
二、本案電子檔得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http://edu.law.moe.gov.tw)下載。
附加檔案:
最後修改時間:2016-11-30 AM 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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