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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公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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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國教署所屬離島地區國立學校商借教師需求

二中公佈欄
張貼人:人事室公告日期:2017-04-28 ╱ 瀏覽人次:148
主旨:檢送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稱國教署)所屬離島地區國立學校商借一般地區教師需求彙整表,請惠予轉知貴校教師並調查教師商借意願,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國教署106年4月27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60047228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為鼓勵一般地區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優良教師赴偏遠、離島地區學校服務,提升偏遠、離島地區學校教育水準,於93年4月13日台人(一)字第093004175號令發布訂定「一般地區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優良教師商借至偏遠離島地區學校服務實施要點」。
三、依該要點,商借教師條件為「一般地區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具合格教師證書、服務年資滿5年以上、最近2年考核列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且現仍在職者。」商借期限:商借1次為1學年度(8月1日至翌年7月31日),商借期滿回任原服務學校。期滿前依商借程序經商借學校、商借教師、原服務學校及各所屬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同意者,得繼續商借。但商借教師於同一所商借學校服務,合計不得超過3學年。其餘內容請自行上網查詢參閱。
四、經調查,國教署所屬國立澎湖海事目前有商借一般地區教師之需求,請貴校將國教署所屬離島地區國立學校商借一般地區教師需求彙整表轉知貴校教師並調查教師商借意願。確實符合商借條件(資格請各校自行審查)且有意願商借之教師經貴校同意後,請彙整檢具「一般地區現職教師商借至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所屬離島地區國立學校申請表」、申請人合格教師證影本,於106年5月5日前函報本局申請,逾期則不予受理。
 
最後修改時間:2017-04-28 AM 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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